文章荟萃

抢劫罪中的一罪或者数罪

来源:2010年第04期 作者:谈绪军 冯骥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此《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又临时起意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对犯罪嫌疑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笔者对《意见》中的此种观点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1.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先是以故意伤害的犯意实施伤害行为,继而临时起意劫财,其犯意发生了转化,最后形成了抢劫的犯意,后一个犯意(即抢劫)内在地包含了前一个犯意(暴力伤害),这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过程,不应被割裂开来看待。他抢劫的犯意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本站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