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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学生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
来源:2010年第04期 作者:王建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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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承担的责任,并确立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赔偿方式和赔偿来源。本文拟以《教育法》、《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征、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学生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又称学校安全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一般来讲,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伤害事故发生的受害主体必须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必须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必须有学校过错责任。[1]二、中等职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