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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
来源:2010年第06期 作者:陈俊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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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新闻职业伦理规范,大多规定了记者在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其指向的对象包括消息来源提供者的姓名和可能透露其姓名的相关材料,以及记者收集到的尚未发表的信息。目前我国学界对此鲜有讨论,而新闻立法一直比较滞后,目前已经出台的诉讼法中有关的证据制度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用来处理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用来处理新闻侵权这类特殊案件却并不适当,若一味要求新闻记者毫无例外地承担作证义务,对新闻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其所承担的宪法责任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本文拟对新闻记者拒证特权作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将来的立法有所裨益。一、赋予新闻记者拒证特权的必要性(一)保护新闻信息提供者的新闻自由信息提供者向新闻记者提供事实来源和信息,不仅是协助记者报道新闻,也是通过新闻媒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批评权和监督权。尽管上述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但社会公众在借助新闻媒体行使宪法权利时,仍然会担心报道对象特别是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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