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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逮捕必要”之浅见
来源:2010年第06期 作者:陈景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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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作为一种控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控诉犯罪,同时也保护了人权。逮捕措施的价值追求体现在逮捕的三个条件设置中,条件一、二是为控诉犯罪而设置,条件三则体现了保护人权。要求“有逮捕必要”,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时,才应逮捕,反之,无逮捕必要的,则不应逮捕。可见,第三个条件“有逮捕必要”避免了捕权滥用与随意性,兼容了逮捕措施控诉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但在检察实践中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一“、有逮捕必要”在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依据比较笼统。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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