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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的原因及检察

来源:2010年第08期 作者:黄小闽 点击:

我们在多年的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虽然能及时将被拘留的人予以释放,但是有时却不论其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何,对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人,一律在释放后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这样实际上是终止了该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放纵了犯罪;或者无论因为什么情况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均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全部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使个别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也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的以上的两种行为,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违背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初衷,放纵了犯罪分子或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对“违反办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予以监督纠正。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2]的职责,故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予以监督,责无旁贷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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