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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份犯罪共同实行犯问题的最新看法——以渎
来源:2010年第08期 作者:石魏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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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体系中,身份犯罪一直备受瞩目,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影响更大。其中,关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问题更是争论的焦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拟对其加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实行犯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大致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之分。肯定说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正犯),这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可替代性和可转让性决定的。如强奸罪的主体要求是男子,但由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由两部分组成,即胁迫行为和奸淫行为,虽然女子不能实行奸淫行为,但可以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因而在女子将被害妇女胁迫使男子得以顺利强奸的场合,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否定性认为,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无身份者本质上不可能实施渎职犯罪等身份犯才能实施的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