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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的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孙保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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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它的含义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基础之上,依靠人的内心和自律意识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检察职业道德是道德这一精神领域中的子系,是指检察官在检察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传统习惯的总和,通常体现为检察官的人格标志、价值观念、理想信念、行为规范和思想作风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专门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了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忠诚是指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是指崇尚法治、客观求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是指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是指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敢于纠错,捍卫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