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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与保安从业单位之间的指导关系——

来源:2010年第12期 作者:吴睿 徐伟 点击:

《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和保安从业单位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除了这一规定之外,《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并未就这一指导关系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因此难免会在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乃是因为“指导”这一概念在行政法的理论中尚处于研究的起步阶段“,行政指导”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学术概念,而非实定法上的概念。虽然2000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四)项中对行政指导作出了规定,但其作用仅在于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至于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效力等等方面,该条并未涉及。若干解释的起草者也无意于就行政指导的这些方面展开深入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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