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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严对象的确定问题——以
来源:2010年第14期 作者:岳晓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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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标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渐引起实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重视,成为新的社会环境下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刑事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宏观的导向作用;同时,刑事立法在内容上也应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和价值导向。而且,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制是刑事政策并不可逾越的藩篱。”刑事政策毕竟只是特定情况下的非常策略,在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因此,在法律与政策的处理上,刑事政策的制订和运用不能背离法治的一般原则,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因此我们说,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也呼唤与其相配套的相关刑法原则、制度和实物的规定等等。再加上是我国社会经济的急剧变革,在这种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应运而生了。一、《修正案八》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刑法修正案八》是立足于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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