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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2010年第14期 作者:黄和刚 刘丽宏 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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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实践中,让与担保是一项重要的债权担保方式。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没有列入让与担保制度,然而,在物权法中所拟定的传统担保制度并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日益强烈的资金融通需求,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商品流通。在本文中,笔者拟从让与担保的渊源、特点以及与其他的担保物权制度的对比分析等诸多方面论述在我国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同时提出构建让与担保制度的设想,以期对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让与担保的渊源、概念与特点(一)让与担保的渊源让与担保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制度渊源上看,罗马法中的信托担保以及日耳曼法中的所有质、新质就是现代让与担保制度的前身。罗马法上的信托是一项应用极广的制度,其含义即指当事人一方以市民法规定的方式,如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于形式上将要式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在约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他方凭信用,将该原物的所有权返还给原物主。当这种制度使用于担保目的时,表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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