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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二选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我国竞争法的
来源:2010年第Z4期 作者:苏祖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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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2010年n月3日发布公告,要求同时安装了360软件的用户“二选一”,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根据我国现有的竞争法,该行为既不能被明确地认定为“垄断”,也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个事件中反应迟缓也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在面对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时需要改进。妥善解决类似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技术运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一、事件概述QQ为腾讯公司所有的互联网即时通软件,360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安全业务的公司,旗下有360杀毒、360安全卫士、360安全浏览器等产品。腾讯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称“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低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引爆了轰动整个互联网的“二选一”事件。随后不久,登录Q一zone和QQ邮箱均不兼容360浏览器,并转向不兼容360浏览器、推荐用户卸载360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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