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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议付

来源:2009年第04期 作者:盛蓉 点击:

一、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信用证是开征银行根据买方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1]UCP600明确了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银行承诺。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2)开证行,指接受申请,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要承担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并代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3)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4)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5)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行,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人。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如下:(1)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2)进口商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的内容,并交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3)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达通知行。(4)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出口商。(5)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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