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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权之思考

来源:2009年第04期 作者:邱妙菲 点击:

证人拒证权,又称免证权,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1]英美法中,证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之为“特权”——权利的享有者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提供相关陈述甚至有权利去阻止他人就该问题的相关事项作证。一、外国证人拒证制度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制度由来已久。早期希腊宗教和伦理规定儿子有不告发和隐匿父亲犯罪的权利。古罗马法也规定了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对未经事先特许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人均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不得令亲属之间相互作证;家伙或父亲有权不向被害人提交犯法的子女。到了近现代,随着人权保障特别是诉权保障意识的增强,西方各国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很重视对证人拒绝作证权的立法保护[2]。各国的法律之所以从立法层面赋予证人该项权利,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基于任何人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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