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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义务相对应之视角初探夫妻间生育权冲突
来源:2009年第04期 作者:史梦倩 谢安琪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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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生育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生殖健康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最早提到生育权的是1968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了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在这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也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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