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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2009年第04期 作者:赵会朝 曹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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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体例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是将行政侵权赔偿与刑事赔偿即冤狱赔偿合二为一,规定在一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中。国家赔偿法根据侵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同把国家赔偿分成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所产生的行政赔偿;一类是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与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赔偿。在此应注意,刑事赔偿不同于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基于刑事案件所产生的赔偿,不是专指由司法机关产生的赔偿义务而言。这是因为一旦将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画成等号后,就要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而这是一个极为复杂与高层次的问题,非国家赔偿法立法所能解决。采取统一立法的体例是否科学,是否合理,的确值得探讨。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产生的原因不同,二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费用等方面也大相径庭,强行将二者合二为一势必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及立法初衷。通观世界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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