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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再探讨
来源:2009年第06期 作者:嘉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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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即所谓“正对正”,紧急避险这一观念的形成,不仅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且凝聚着世界各国为追求刑事正义,实现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和对人性弱点的宽容所付出的一切艰辛努力。因此,考量紧急避险就一定要平衡两端的合法利益,即紧急避险不允许通过对一种法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法益,只能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有处罚阻却事由说、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二分说。考察各国立法例,均对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其中有如下两个特殊问题值得思考:一、法益的比较问题通常情况下,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法益,而财产的价值大小一般又是可以量化的,但这些简单的理论在现实的案例中往往是无济于事的。例如,因自己的小孩突发疾病,不马上送往医院便有性命危险,因而无证驾驶、超速驾驶或者酒后驾驶,将小孩送到了医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救助自己的小孩的生命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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