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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
来源:2009年第08期 作者:祝宇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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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基础(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运用,可追溯到海上保险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用来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赔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诚实,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这样,保险双方都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就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保险法》第4条之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明确了这一原则的普遍约束力。(二)当事人合意原则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合意为要件。就保险合同而言,之所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其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对危险获得与告知义务人平等的认识,从而基于双方的自愿达到合意,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的订立,又使保险人承担的危险与获取的保费不违反保险法上的对价平衡原则。二、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