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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
来源:2009年第10期 作者:赵瑛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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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制建立,在于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否则一纸空文。“吏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1]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司法官员作为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司法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吏违法渎职犯罪的防治,关于司法官吏在审判中使出失入的责任处分,《秦律》有治狱不直的惩罚,《汉律》有受赇枉法,监临部主见知故纵、故不直、故误、鞫狱不实等罪名,《晋律》有失赎罪囚罚金四两的处分,北魏也有“又出人罪,穷治不尽,按律准宪,事在不经”的律文[1]。清代薛允升在其著《唐明律合编·例言》中说:“唐律集众律之大成”,其中关于出入人罪的规定,亦集法律责任规定之大成,对司法官吏定罪量刑法律责任的规定十分详尽,并将规定纳于律典之中。二、唐律关于出入人罪的规定“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2],官司出入人罪就是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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