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荟萃

论《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

来源:2009年第10期 作者:李晓玲 点击: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其内容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变更、废止为目的的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其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预告登记发端于普鲁士法上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德国民法继承了普鲁士法,用异议登记制度代替了以前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制度,同时承认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制度,后瑞士、日本、中国台湾地权民法纷纷吸纳。现代各国对预告登记一词的翻译不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本站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