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荟萃

浅议采矿权有偿使用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来源:2009年第12期 作者:肖巍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任何开采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为矿政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依据《国务院150号令》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目前,我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大多采取核定的方法,即在生产前估计矿山的生产规模,预测矿产品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依照费率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一段时期内,这种方法对于有效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这种计算方法有以下几大弊端:第一,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是矿业企业形成销售以后,以销售额为基准,计征资源补偿费,提前征收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而且容易造成“暗箱操作”,不能公平地对待采矿权人,很可能形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未经本刊授权,不得转载本站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