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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问题之我见

来源:2009年第14期 作者:翁怡 点击: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要求,就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的以清算分配为目的的程序。满足债权人的正当要求,保护破产债权,是破产法的基本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制定破产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对我国新破产法之规定进行研究,我们会发现,新破产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破产原因仍然太僵化、简单新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2条),并且规定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第7条第2款)。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存在以下几点弊病:第一,企业的债务和资产情况是内部的,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员对真实情况难以知晓,因此存在举证上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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