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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性质及其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2009年第14期 作者:梁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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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词译自英语real estate或real property(不动产、房地产)由我国香港地区传入沿海、内地,在我国内地使用的时间还不是很长。物业是特指已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可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相关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实物资产、场地和依托于其上的相关权益[1]。近代意义的物业管理(real estate management或real property management)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在我国仅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被认为是一新兴行业。《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住宅管理的专业化,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其中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纠纷尤为突出。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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