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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证责任含义的思考
来源:2009年第16期 作者:崔征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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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含义主要有三种界说:(1)行为责任说。此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的责任,但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也不一定会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裁判;(2)双重含义说。该说从行为和后果两方面对举证责任予以解说,它包括两个基本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证明;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3)危险负担说,也称结果责任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即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研究》一文所主张的是双重含义说,认为举证责任有两重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说服责任(即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责任。笔者的观点则偏重于危险负担说。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目的在于解决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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