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浅议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
来源:2009年第18期 作者:段振兴 点击:
次
我国主要是将证据法部分规定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有证据种类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行政诉讼法》中也是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现场笔录。《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的普及,在今天无论是个人计算机,还是手机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相应的就会有许多比如“手机短信”之类的电子信息在法律上的定位问题。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加以规定,那么,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法律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或者说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中的哪一类。有学者认为应该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 ...
- 上一篇:《庄子·内篇》寓言人物小考
- 下一篇:中国传统元素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