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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不起诉制度
来源:2009年第20期 作者:孟令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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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关于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一)德国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巧2条规定:“提起公诉权,专属检察院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的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做出行动的义务”。从该条文可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诉指控犯罪,而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司法资源的局限,立法者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刑诉法进行修订,1964年议会通过法律赋予检察官享有起诉斟酌权,随后1 975年又进一步减弱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所以,德国形成了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与起诉裁量主义并存的不起诉制度。(二)日本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日本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起诉便宜主义的典型国家。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对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且具备可追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在斟酌各种情形之后,认为不必要处以刑罚时,能够裁量决定不起诉。由于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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