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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双重监督模式
来源:2009年第22期 作者:刘佳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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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立法选择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的是二元制治理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二者处于平行关系,这样的机构设置使得监事会在制度构建上无法发挥监督的作用。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的条件下,公司股东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投资财产的利益最大化,而公司经营者的目标是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两者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利益的冲突,同时,在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其必然结果,内部人控制问题极其严重,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二、我国上市公司双层监督模式的缺陷(一)独立董事不独立其一,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是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根本原因。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一股独大,而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董事会被控股股东所控制,控股股东独揽大权。其二,独立董事的产生不独立。独立董事实际上也是由控股股东控制,使其难以保持独立性。其三,独立董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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