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论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来源:2008年第03期 作者:赵力 点击:
次
业主委员会是房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关于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的问题,在房地产法律研究中一直是一个受到关注的领域,关于业主委员会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可不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问题。一、业主委员会的概述(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业主委员会是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它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的区别1.联系:都是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自治机构,都是对物业区域实行业主的自治管理。2.区别:业主代表大会是与业主大会等同的一个概念,是由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过多,由全体业主组成大会较为不便,才由业主选出代表组成大会性质的机构。它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只在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间召开会议,平时并不持续行使职权。而业主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 ...
- 上一篇:林毅夫:胆识睿智成大器 夫妻恩爱比翼飞
- 下一篇: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法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