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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保险在我国的误区
来源:2007年第08期 作者:李劲松 陈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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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存在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中,一般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凡在汽车经销商处购车者,可以在银行进行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公司须为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作协议后,消费者(即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约定消费者分若干期分批分期偿还贷款,由汽车经销商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由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在个人贷款金额范围内承保保证保险,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保证保险纠纷主要是此类案件。在已审结的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行为,还是一种保险行为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定保证保险行为是一种保证行为,而有的人民法院认定保证保险行为是一种保险行为,也有的法院将保证保险认定为保险,但具有保证的性质。同时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时,能否将保证保险与借贷和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