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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法律问题
来源:2007年第11期 作者:巩军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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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是市民社会中最为活跃的重要角色之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一种必然结果。它有利于纠正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制度弱点,从而能够有效地弥补两者在功能上的空白。现在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更多的侧重从组织理论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其进行实证分析,而从法学的角度对其研究还显得十分薄弱,就我国目前而言,有关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还远远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一、非营利组织内涵的界定和发展的根源非营利组织,有的学者称之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两个称呼,有一定的区别,不可以混淆。“非政府组织”是在国际公法或宪法学中使用的政治学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包含了除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范围极其广泛,这就容易与营利性的企业组织相混淆。而“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在组织法和税法上使用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包含了除营利性主体以外的所有组织。这种提法比较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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