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中韩国家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来源:2006年第09期 作者:骆元卡 点击:
次
一、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1.关于赔偿事项范围在韩国及一些西方国家立法中,一般只对国家赔偿事项范围用一个概括性条文予以规定,即由国家赔偿法法典对赔偿范围设定统一的标准,凡符合标准的都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不作详细列举。韩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令致使他人受损害……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应赔偿其损害。”第5条规定:“因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他人发生损害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赔偿之责。”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了与韩国不同的立法模式,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国家赔偿法第2条对国家赔偿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考虑到当时的国情,在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于第3条和第4条分别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赔偿事项范围作了 ...
- 上一篇:满足消费者需求——企业管理的起点和终点
- 下一篇:团队领导的决定因素及其角色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