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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来源:2002年第12期 作者:萧灼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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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人和合法的非劳动收人都应当得到保护”。这是十分重要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人,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和特点,鼓励了民间投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无论公有制或非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由个人投资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在吸纳就业人口、提供商品和服务、上交国家税收、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中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以就业人口数而论,1989年全国私营和个体就业为2 142万人,2001年己达到7 476.5万人。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人,不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收人,而且取得一定的非劳动收人。保护其合法的非劳动收人,就是保护其投资积极性和经营积极性,继续发挥其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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