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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浮动抵押担保人资格限定的立法规定
来源:2014年第01期 作者:宁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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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利我国企业融资、解决担保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将浮动抵押作为一项新型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立法为在制度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动产价值闲置问题找到了有效的可行出路。然而,浮动抵押是一项对债权人来说风险很大的担保手段,在浮动抵押设定后担保人可以继续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会滥用处分权、担保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就与担保人的信用有很大关系。因此,作为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在借贷业务中如何选择浮动抵押担保人,便成为一个维护债权人信贷安全的首要手段,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一、浮动抵押担保人资格限定的必要性就担保的一般理论来说,担保人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担保物享有处分权即可。但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是一个风险较大的担保制度,对担保人即抵押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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