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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源:2014年第02期 作者:张程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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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归功于现行法律中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与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形式不完善从立法形式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呈现出封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分则、总则的规定与要求不一致,总则的要求在分则中体现的不够全面。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单就这一条的规定来理解,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所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的各个阶段中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审判活动。但是,分则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仅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确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抗诉的条件以及过于原则、抽象的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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