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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事故校方过错的善良管
来源:2014年第05期 作者:李志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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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校方责任做出了规定,前者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理论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况,两者的共性是过错均为校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校园体育活动致伤案件中校方是否存在过错,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法定标准自无争议,而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善良管理人标准,还是特别标准,抑或一般合理标准则争议不断。笔者拟从善良管理人标准的概念、适用前提、安全保障义务的经典案例等方面加以论证,试图得出我国应当适用的判断标准,供司法实践参考。一、善良管理人标准的概念所谓善良管理人标准是相对于法定标准、特别标准和一般合理标准而言。《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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