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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2014年第10期 作者:高瑞 点击:

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末的开始试点,到今天的深入发展,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问题,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差较远。以下主要以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为例进行探讨。一、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美国是较早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18世纪末就开始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其后不断修改和完善,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有系统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在美国,关于政府采购有系统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规制度有500多个,涵盖了涉及政府采购行为的所有方面。其核心是《联邦采购法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种类和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还主要有《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合同纠纷法案》、《联邦采购规定》、《反回扣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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