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农民对农业水价承受能力研究
来源:2014年第18期 作者:吕彦 点击:
次
一、灌区农业水价的改革情况人民胜利渠灌区建立初期的水费按灌溉面积计算,自流灌区225元/hm2,井渠结合灌区为157.5元/hm2,提灌区为112.5元/hm2;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灌区工程的老化,维修和运行成本加大,执行了近30年的过低的水费标准已不能保证灌区的正常运转。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灌区管委会通过后,1981年对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自流灌区增加到337.5元/hm2,提灌区157.5元/hm2,井渠结合灌区按自流灌区标准收费。1997年河南省颁布了5豫价费字[1997]91号6文件,对农业供水价格做出规定,以干渠口计量,水价0.04元/m3。依照这一定价,灌区根据历年来的实际供、用水量,并考虑渠系损失因素,核定新的水费标准:按面积计算,旱作区525元/hm2,水稻区825元/hm2,这个标准不包含文件规定的20%加征水费。二、农业水价改革对灌区运行的影响(一)水价改革水费是灌区运行、维修和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水价改革对水费标准做出新的界定,无疑会对灌区的水费收入产生影响,进而波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