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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递延所得税问题探讨

来源:2014年第20期 作者:邵莉 点击:

国家相关条文规定:除国务院另行规定外,企业间不得合并缴付企业所得税,即总分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所得税缴纳形式应采取分开缴纳形式。在该种情况下,集团合并财务状况表中应缴所得税项目计算方式应是合并范畴内的各成员个别报表的应缴所得税额相加,不牵涉到应缴所得税的再次计算,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因编制合并报表而变化。合并报表是以企业集团这个会计主体来编制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必须在个别报表的基础上进行调节和明确,由此产生的差异,会影响到递延所得税的明确和计量。一、购买日编制合并报表牵涉到的递延所得税问题控股合并中买方依照约定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财务状况表。在免税合并的状况下,一方面,必须将购买方实际支付的对价与拥有卖方明确净资产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商业收入(因为购买日没有必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应归入留存收益),由此构成的潜在经济价值使计税基础为零,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出现了短暂性差异,因为它对当期财务成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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