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来源:2014年第29期 作者:曾庆洋 点击:
次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的不动产主要针对土地房屋,其他不动产如草地、林地和矿产资源等另立法律。我国将不动产划分多个部分,并由多个部门参与制定执行相关法律,执行程序各不相同,由于划分内容不清晰出现管理内容重复,管理制度出现冲突,甚至出现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效力和登记权属证书不能够有效统一,这样既不能保障人民的不动产,更不能建立起权威有效的法律制约保障社会生活。(二)不动产登记程序的混乱不动产的种类有很多,针对不动产的相关法律也有许多。各种不动产分类的法律要求不同,办事的流程也就会有所不同,更改不动产物权极易产生登记程序的混乱。如一个人想要出售自己房屋或改变自己的房屋的产权,不仅要根据房屋产权的法律办事,还要按照地产相关法律办事,在此过程中,要经过两个甚至多个部门审查确认,房产证要有房产局确认,而土地证则是由国土资源局确认,一证很难做到由一个部门审查确认,再加上每个部门的办事流程 ...
- 上一篇: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研究
- 下一篇:中国集体企业破产所面临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