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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肉搜索的立法规范
来源:2013年第02期 作者:赵姝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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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中,隐私权是指对于有关的个人私事如何决定,个人有控制的权利,学术上称为“控制说”。而在学界,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有三种形式:一是私人信息,为动态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也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张俊浩在《民法学原理》中认为,隐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个人生活中的事实,二是必须该事实不欲外人知晓。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个人信息才能称为个人隐私。可见,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本身,各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而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议,主要在于“隐私”本身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概念,从而导致很难细致地做出界定。即便如此,因为隐私和公民的尊严息息相关,在各国的法律和伦理之中,都有尊重个人隐私的论述。但是,在实践之中出现的问题则是,因为“隐私”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而是随着具体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种依据因情境变化而变化的性质,加之其判断的主观性,造成了“隐私权”保护的难度。而人肉搜索的出现,将被搜索者的个人信息公布并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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