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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证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的再探讨——由樊
来源:2013年第03期 作者:冷雪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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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贾科、王永红法官等在《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上发表了《人事保证合同效力认定及其责任承担》一文,笔者通过文章所涉及案件的分析,认为二位作者在文中的部分观点值得商榷,借此文与诸位专家、学者进行探讨。同时,本文试图建立现阶段人事保证合同纠纷的解决范式,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基本案情:陈某于2005年12月15日开办了重庆市沙坪坝区雄凯酒楼(系个体工商户),同月底夏某经樊某介绍到陈某酒楼担任出纳,负责现金、银行款项的保管收付工作以及税款交纳。2006年1月16日,樊某向陈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夏某同志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兴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樊某介绍到雄凯酒楼担任出纳工作,因工作特殊性,如出现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将由樊某同志承担赔偿。”此后,夏某多次将酒楼现金、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应付税款449293.5元挪用并挥霍。夏某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且无力赔偿陈某损失。陈某依樊某出具的保证书为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樊某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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