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实证主义视角下的农民权利概念
来源:2013年第03期 作者:吴睿 点击:
次
一、农民在中国语境下,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指的就是那些在其户籍中被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这种身份是因其出生而取得。农民身份基于“实际存在的由人指定的法”(positive laws,刘星在其翻译的《法理学的范围》中,将其译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它是科学的法理学真正的研究对象,是最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它和部分社会伦理规则一起构成准确意义上的法的一部分。它与那些因或贴切或牵强的类比式修辞活动而被称为“法”的东西有着严格的区分)[1]而确定,这种“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不仅确定了农民身份,而且规定了农民身份向其他身份转换的条件和程序,也即农民身份从取得到丧失都是源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规定”。农民权利是农民基于其农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他由两个不同方面构成,一是农民身份,二是权利。农民身份由“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确定,也即由户籍制度予以确定。凡是在其户籍中被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在原则上都应当具有农民身份。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