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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社会基础建设
来源:2013年第04期 作者:谭馥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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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因此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建设社会主义民法,离不开社会主义这个基本的社会基础。一、民法的社会属性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很多学者和专家界定民法的定义时,大都从公法与私法分离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而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但是到目前为止,业界还存在很多的争议。从民法的社会属性来看,区分公法和私法也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减少强制性的规范,适当扩大任意性的规范。在民法中,原则上有约定时必须依约定,无约时则强调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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