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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理论纳入《合同法》的可行性探析
来源:2013年第06期 作者:吴建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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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理论自提出以来,一直遭到如德沃金等著名法学家的猛烈批判,经过一百多年的考验,效率违约理论已经在英美法上得到了全面的接纳和贯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其仍持不屑一顾的态度。由此值得深思:为什么效率违约理论能够在普通法环境下历经百年而不衰?为什么效率违约理论中的效率理念不能在大陆法系国家生根发芽?一、效率违约理论的概述效率违约理论根源于19世纪末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理论”与“合同选择理论”,在霍姆斯的经典著作《普通法》和《法律的道路》中,霍姆斯提出“对于道德意义上的人的权利与宪法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加以同样的认识,只会导致思想上的混乱”、“因为在普通法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不受任何干涉的,他有选择违约的自由”,这被认为是效率违约理论的起源[1]。效率违约,又被称为“有效益的违约”,它的一般含义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履行条件、环境发生了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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