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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阻却刑事责任探究

来源:2013年第08期 作者:张卫方 点击:

一、关于“安乐死”及其学说“安乐死”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肉体上的痛苦煎熬,受患者的嘱托而使其无痛苦或很小痛苦安乐死去的行为。[1](P547)鉴于现代医学的发展水平,对于许多病症仍不能给予有效治疗,患者在病魔的折磨下,忍受着巨烈的肉体疼痛和精神折磨,挣托在死亡的边线上,长期不能得到解脱,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患者便要求安详、平静而有尊严地死去,从而得以解脱生不如死的生活,这便产生了“安乐死”。“安乐死”主要有两种形式:(1)医生在患者疼痛巨烈时便给予特种药物治疗,而不考虑药物巨大的副作用,在最大限度减轻患者痛苦的同时加速患者死亡;(2)直接给患者注射致死量的吗啡等药物,让患者立即死亡。[2](P237)当前,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上,主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学说:1.否定说。该学说认为,个人属于国家、社会的一员,其生命是个人的权益,同时又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益。[3(]P201)因此,“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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