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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以狭义信托受益权为

来源:2013年第10期 作者:刘振芳 点击:

信托制度是一种源自英国的财产管理制度。迄今,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得到了普遍适用,以其强大的生命力为行为人管理和处分财产提供了一种良好方式。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中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通过信托关系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和目的。信托受益权是信托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一项核心权利。“所谓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1]但我国《信托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不能定性信托受益权,一方面不能很好地实现信托的目的和功能;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受益权受到侵害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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