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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来源:2013年第11期 作者:崔馈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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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与关注,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一、格式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从而排除了一般双方合同的平等协商过程,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二)合同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普通合同条款都是由双方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确定的,每个条款都体现了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而在格式合同中,条款内容和形式都是由使用人预先确定和设置好的。(三)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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