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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2013年第13期 作者:李玉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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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管理办法》相比,《房屋登记办法》有着较大的调整和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登记簿的核心地位,淡化权属证书的作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所调整,第五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了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办法淡化了权属证书的作用,明确了登记簿的核心地位,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房屋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房屋登记簿的效力高于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二、调整登记的程序,区分申请和受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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