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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平台资金孳息和属性的分析研究

来源:2013年第21期 作者:高山平 点击:

一、沉淀资金的属性目前,大部分相关法律均认定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这也是大家普遍认可的观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文《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规定“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1]。该办法把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性质定性为保管物,即沉淀资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有财产,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仍是消费者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履行对资金的保管义务。二、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归属《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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