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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置房产缴纳契税探讨
来源:2013年第21期 作者:熊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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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以货币补偿重新购买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何征收契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并且后文全面废止了前文,笔者结合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一、产权调换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是否缴纳契税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对产权调换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征收契税,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2005]22号)规定,产权调换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应当征收契税。但财税[2012]82号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由此可见,是否征收契税,是从价格上进行考量,与房屋调换面积无关。形成地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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