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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实”要件探究
来源:2013年第23期 作者:史亚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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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表示真实的功能已经被架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对合同生效的标准是与旧合同法的有关内容相配套、相一致的。旧合同法中,将意思表示不真实,危害较大而需要干预的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统统定性为无效,对于非恶意之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作为例外,单独定性为可变更或可撤消。如果现实中发生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时,当事人或法院、仲裁机构势必要先依生效要件对此类行为进行判定,再在此基础上结合其它规定作出处理,而不可能直接依其它规定处理。二、将思表示真实作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审查标准更恰当其一,合同可能经历的阶段粗略来分大致有四个:成立、生效、纠纷、效力变化。合同成立与生效是略有不同的两个阶段,成立了,可能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并不生效。而生效除了成立外,还要有其它因素,如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经批准、登记或符合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等。成立制度表现当事人意志,体现的是自由原则;生效制度体现的是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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